鲁工美院办字〔2016〕19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部署,为优化和均衡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降低事业发展成本,根据《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鲁财办发〔2014〕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资产使用年限的界限规定。本标准为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两大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中所称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资产数量和价格,是各部门、单位可以配置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标准。本标准中规定的最低年限,不是资产的更新年限。各部门、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资产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如能继续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继续使用。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简朴实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原则,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国产商品,不配置进口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五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标准。学校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7日发布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鲁工美院字〔2014〕98号)停止执行。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