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出现,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法治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即教学类(A类)、教学管理类(B类)、教学保障类(C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第四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以预防为主,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等;适用于我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适用于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1(AⅠ)、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下。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下。
2(AⅠ)、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元及以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3(AⅠ)、任课教师未按时上交试题、成绩、试卷等延期5天,致使全校有关工作延期者。
4(AⅠ)、任课教师不批改或遗失学生作业两份及以下者。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1(BⅠ)、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虽经院(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的。
2(BⅠ)、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出现未达1/3的时间即有1/2及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异常。
3(BⅠ)、试卷印制粗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卷未分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严重影响学生成绩。
4(BⅠ)、由于教学管理人员原因,不按时上交成绩报表、成绩录入等项工作,或成绩录入有错误达两门次课程以下者。
第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保障类(C)一般教学事故(Ⅰ级):
1(CⅠ)、教室内灯管损坏1/3及以上,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教室内讲台严重损坏,黑板损坏1/2以上经报修后无答复或没有采取措施。
2(CⅠ)、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AII)、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
2(AII)、擅自变更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教学进程中擅自找人代课。
3(AII)、未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擅自变更执行计划和教学时间、地点。
4(AII)、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0分钟及以下。
5(AII)、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按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的要求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不批改及评讲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致使学生成绩缺失或所评成绩与学生作业水平不符,学生提出异议并审定属实。
6(AII)、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擅离工作岗位、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30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或造成人员受伤。
7(AII)、主(监)考教师在主(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聚集聊天或擅自脱离主(监)考岗位达2分钟以上,或在考场上从事与主(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经调查属实者。
8(AII)、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造成教学管理工作及学生工作时间延后展开。
9(AII)、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学生已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有明显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AII)、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上。
11(AII)、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教师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响声后接听,影响教学秩序。
12(AII)、任课教师不批改或遗失学生作业2份以上5份以下者。
第十一条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管理类(B)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BII)、由于开课院(部)未及时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漏订、错订教材,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供教材20%以上,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BII)、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一个年级及以上教学秩序混乱。
3(BII)、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4(BII)、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类(A)重大教学事故(Ⅲ级):
1(AⅢ)、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AⅢ)、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无教学基本文件(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等)上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3(AⅢ)、任课教师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不改进教学方式,备课敷衍,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并经院(部)、学校教学指导专家委员会组织听课评估教学效果差。
4(AⅢ)、所选教材内容偏离教学大纲要求,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5(AⅢ)、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6(AⅢ)、出于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7(AⅢ)、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0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员致残。
8(AⅢ)、命题失误,并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核,造成考试失效,严重影响学生成绩。
9(AⅢ)、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审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10(AⅢ)、主(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到或迟到考场10分钟以上,致使考试延误;或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
11(AⅢ)、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及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相关物件。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12(AⅢ)、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或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擅自将考核合格的学生成绩评定为不合格,或将实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成绩调整为合格。
第十四条 某班学生在某门课程的期中考试中成绩出现异常,教务处须组织学生所在院(部)和教师所在院(部)的有关专家、教师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全班学生不及格率分别达到或超过30%、40%、50%的,应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体处理分为:
1、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院(部)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的1/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或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当年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须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增加一年/次,依次类推。
3、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课(职)检查,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当年和第二年的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半年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须从不合格年度的次年重新起算。
4、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5、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单位,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或单位领导按第十七条作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院(部)组织认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学院行文,人事处负责经济处罚。
教学事故发生后,院(部)负责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送一般教学事故通知单,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写出事实经过材料。教职工所在院(部)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学校发文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人事处负责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送严重教学事故通知单。由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应院(部)或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组织核查事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写出事实经过材料。教职工所在院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认定,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认定,人事处负责行政处分处经济处罚。
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或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写出事实经过材料。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处理通知单通知事故责任人。人事处负责行执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校长办公会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说明
1、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
3、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教学事故处理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干扰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教学事故,可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另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院(部)负责人或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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