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创作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11]32号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增强我校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培养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竞争力,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高效顺畅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以资助校级科研项目。
第四条 申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是申报其他各级别科研项目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条 科研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的教学人员,凡符合立项条件的教学人员均可通过其所在二级学院及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范围是: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国和山东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具有较强创新性、较大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教学类、一般计算机管理系统研制和行政管理类课题不在立项范围之内。
第八条 立项条件
1.项目承担人员须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
2.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的校级科研项目。
3.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项目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合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学校科研处每年4月底前下发本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
2.申请人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如实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表》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3.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评审。
第十一条 由科研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集体投票通过的项目确定为本年度校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研究力量。
2、研究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
3、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不得擅自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更改或撤销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科研处批准备案。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项目在延长两年后仍未完成,学校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资助,且不得申报其他各级别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对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项目研究人,3年内不得申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撤销对项目的资助,并收回已拨全部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做出总结,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备案的期刊上正式发表;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需节选主要内容作为论文正式发表,并附带研究报告全文;成果形式为著作的一般应正式出版,如确因特殊情况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中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三;研究成果形式为应用研究的应出具科技查新报告并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其中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五分之三。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必须是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者所产生的成果。
第二十条 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名称应与原计划项目名称保持基本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设立院级科研项目的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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