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创作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11]31号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科研经费的管理
科研处是管理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申报、科研经费的下达,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审、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等。各类科研经费由财务处设立专项帐簿,施行专项管理。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
科研经费按项目由科研处发放项目经费使用通知书,并注明批准使用金额,按项目专款专用,只可用于该项目有关的开支,超支不补。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在实施阶段,可申请预领部分经费用于科研工作的前期费用,预领科研经费须经科研处批准。科研项目完成前,须保留项目总经费的30%左右,待科研成果验收合格后结算。
三、科研经费的报销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及档案、资料、稿件查询、文献检索等。
2.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
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项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4.材料费,指实验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等费用(含原辅材料费、办公文具费、上机费、打印费、录音费、冲印费等)。
5.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6.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等费用。购置设备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待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7.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搬运、运输、安装、加工等费用。
8.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电话费、网络费、邮件费等。
9.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非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辅助人员及研究生助研的劳务支出,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合作人不得领取。
10.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11.房屋设备使用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房屋设备使用租赁等费用。
四、科研经费的报销手续
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经费使用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其成果须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认定,并做出书面结论。
经专家鉴定或评审认定后的科研成果,凡符合报销范围的科研开支,经费使用人持有效报销凭证及经费使用通知书,交科研处逐项审核后,方可结算报销。
五、科研处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用于公共支出。
六、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达之日开始施行,2004年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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