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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知

2007-03-2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扣缴义务人名称):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 ,对2006年取得收入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自2007年1 月1日起,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为做好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将政策规定转达给每一个在你单位取得收入的个人,并督导他们在3月底前自行或委托他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并请你们做好摸底工作,填制《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两处有所得纳税人统计表》,于20日前报崮山地税所。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自行申报的时间怎样规定的?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两处以上取得收入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于2007年3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3月底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两处有所得纳税人统计表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两处有所得纳税人统计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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