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
||||
|
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民主集体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制度中的体现,是各级党委实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议事原则、表决制度。党内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二 要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制度。在集体作出决定后,要作好具体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发展党员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教育考察制度,发展党员的申报制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等。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是把好党员的入口关质量和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措施。
1)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条件成熟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2)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3) 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4)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5)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 发展党员申报制度 (三)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 对考察合格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对考察不合格的应给予办理处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手续。
|
||||
![]() |
||||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 Copyright (c) 2002--2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