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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实践证明,正确采用这项措施对于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继续依法采用。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指""两规"措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采用这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二、不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


三、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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