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作者: 【阅读次】 日期:2015-05-05 13:52:0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

鲁工美院办字【2006】44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计算工资、福利、奖惩提供必要的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要求及办法

(一)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所有教职工都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照要求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延误本职工作任务。凡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者,要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二)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程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校和部门(单位)组织安排的临时活动(如开会、参加公益活动等)。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原则上实行坐班制,考勤与坐班制职工相同。出国、进修、外出参加会议等活动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三)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均应计入考勤表。人事处定期把各部门(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公布,并把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进行考核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人事处负责全校的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任考勤员。考勤员须按照考勤制度逐日考勤,不得累计记录。

(五)各部门(单位)每月3日前要将考勤表和缺勤证明报送人事处。报送前须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加盖公章。凡经审核的考勤表,本部门(单位)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不准无故干扰考勤工作。

二、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和期限(必要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者,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的,向所在部门领导口头请假并获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下同),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的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组织部办理。

三、请假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1.请病假须持有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须及时补假。7天以内的,凭校医疗服务中心出具的病假证明审批;7天以上的,凭经校医疗服务中心确认的、医院盖有公章的病假证明审批。校医疗服务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

2.校医疗服务中心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

3.休长病假者(指6个月以上)复工,须由校医疗服务中心出具复工证明,复工期为2个月。复工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请病假者,除另患有其他疾病外,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复工期满后又请病假者,病假时间另行计算。休长病假者,须每半年开具证明一次。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聘人员在见习期内,休病假2个月以上者,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5.专业技术人员休病假一年以上者,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不计算任职年限。

(二)事假

教职工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要严格掌握,每次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除因事出国外,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要妥善安排好工作。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四)婚假

婚假3天。初婚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14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学校提倡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婚期定在节假日和寒暑假。

(五)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使用。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流产时,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如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休产前假(产事假)60天。休假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照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哺乳假

1.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以休半年以内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七)计划生育手术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务部门的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上节育环,休假2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八)探亲假

1.国内探亲: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另行安排时间。

2.出境(国)探亲,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参加各类高等教育学习与考试期间的请假

教职工参加各类高等教育学习考试,经学校批准的,在考试前可向所在部门申请给假。请假时应交验注明考试日期的《准考证》,并经部门审核,除考试当天外,还可视情况,给予3天以内的复习迎考时间,作公假处理。自己联系就读的,除考试当天给予公假处理外,其他学习、复习等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十)上述请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十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但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工作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者;

5.在请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岗工作者。

7.申请出国(境)留学或调离学校但未经批准就不到岗工作,或者虽经批准但未办理手续就擅自出国或离校者。

五、考勤结果的使用

考勤结果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实施奖惩以及发放工资福利的重要依据,凡迟到、早退、请假者,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扣减工资福利、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凡旷工者,停发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一学期累计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六、其他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鲁工美院人字第13号文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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