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以教学为中心的育人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艺术设计人才的广泛需求,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主观能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具备“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和技术能力”的高素质设计艺术和美术专业人才,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2条 此次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5月修订,是在原文件(2003年5月制订)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完善。
第3条 我院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试行“假期课堂”制。
第4条 此细则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5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7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书面向系(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8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教务处在三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限三日内离校。已交学费不退。
第9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之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籍生的待遇,医疗费自理。
第10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要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11条 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新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清当年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持缴费单据办理注册手续,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系(院)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分类、 修读年限、学习组织
第12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与其他必修课(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训、艺术实践、就业指导等)。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两部分。具体情况见各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
第13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原则上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交纳培养费(含国拨经费及个人应交纳学费)及其它应交纳费用,超过规定弹性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14条 专科(高职)以二学年为基数。专科生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一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交纳培养费(含国拨经费及个人应交纳学费)及其它应交纳费用,超过规定延长的年限者,不予注册。专科(高职)在学习年限期间,德、智、体合格,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经学生本人申请,参加教育厅组织的专升本(学分互认)考试,成绩优秀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按比例升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专科(高职)阶段与本科阶段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本科年限的规定。
第15条 学生管理与组织以系(院)为单位。
(1)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末开始进入工作室或选择相应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
(2)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倒数第二学期重点进行毕业考察、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3)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最后学期为补修学分时间。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4)学生学习以入学时的注册专业为主,第二学期末,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转专业的规定》;在校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双学位(双专业)修读办法》。
第16条 实行选课制,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选课细则》。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17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种形式,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以及其他有条件的课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艺术实践、军训、课程论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就业指导、体育、表演专业的形体训练等采用五级记分制,其他采用百分制。
(1)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给出成绩,然后转换成每门课程的学分数,纳入学生的学分学籍管理。同时转为学分绩点,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绩点为4.0-5.0 (90分折合成绩点4.0,91分折合成绩点4.1,以此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为3.0--3.9;70-79 分绩点为2.0--2.9;60--69 分绩点为1.0--1.9;60分以下绩点为0。以五级记分的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学分绩点分别为4、3.5、2.5、1和0。
(2)绩点制适用于学生成绩在学校内的评价,用于衡量学生成绩的优劣,是评定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等工作的主要依据。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学生都参与GPA计算。
(3)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如,某学生修了5门课程:
成绩 91 87.5 72 69 56
课程学分 4 3 4 2 3
实际获得学分 4 3 4 2 0
成绩绩点 4.1 3.75 2.2 1.9 0
学分绩点 16.4 11.25 8.8 3.8 0
平均学分绩点(学年或总平均学习绩点) :(16.4+11.25+8.8+3.8+0)÷(4+3+4+2+3)=40.25÷16=2.515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计算方法与此相同。
第18条 学生考试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其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分为平时作业成绩与平时考勤表现构成),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70%。考查课程根据出勤、平时作业、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5%,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10%。
第19条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宜超过5门,英语、计算机、专业基础课尽量考试,其他课程应尽量采用开卷考核。不能考试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
第20条 考试课采取教研室主任组织集体评分的办法(一般不得少于3人);按学期教学的理论性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课程考核结合平时成绩等方式进行。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由评分教师签字,纳入本人档案。
第21条 任课教师在所任课程结束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签字后送学生所在系部(院)办公室,任课教师、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学生所在系部(院)办公室在一周内将成绩公布,并在考核结束两周内将成绩一览表送教务处。成绩上报教务处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节 重修、缓考和免听自修
第22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原则上不再组织补考。
第23条 重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选修课中必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1)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年内进行,重新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
(2)学生因不满意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的成绩,可申请重修,成绩按高分登录。
第24条 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25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学单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附加医院证明,并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因事一般不缓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另行重修,缓考在开学第三周内到教学管理科办理考试手续。
第26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成绩记为零分。旷考成绩为零者,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课程重修,注明“作弊”,学位及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每门课学分绩点在4.0以上(含),在下学期可以申请1门课免听自修。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免听自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训、体育课、专业实习、艺术实践等不得免听自修。
第28条 参加免听自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才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其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免听自修字样,成绩未达80分者,必须重修。
第29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公共课教学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成绩为60分)。
第五节 学分与学时
第30条 每学期按20周计,去除5.1或10.1放假时间,去除1周艺术实践,实际教学周数为18周。艺术实践参加一次为0.2学分,在校期间累计学分必须达到1学分,超过者按1学分记。有公共课需集中考试的,先进行集中考试,然后再进行艺术实践。
(1)本科(文)基本学分总量约为163学分,本科(理)基本学分总量约为175学分,建筑学专业(五年)基本学分总量为209学分,详细情况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2)专升本(学分互认)的学生,参照升入专业后两年(2+2或3+2)或三年(1+3)的教学计划,并修完规定的任意选修课程学分。
第31条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访学形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或进行合理转换后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六节 请假与考勤
第32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根据时间长短须经任课教师、辅导员、系主任(院长)审核批准。请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经任课教师同意,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系主任(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系主任(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37条规定办理。
第33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老师可按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凡缺课时数超过或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34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超过两周,按48条执行。
第35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出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按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36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3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3)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38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登记表,由系(院)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39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累计休学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40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41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院保健科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系(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院)同意,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42条 复学后,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插入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43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44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节 转学、试读与退学
第45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46 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47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入:
(1)低批次录取的学生。
(2)专科二年级及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3)专业不相符者
第48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传染病等疾病者,或者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的限招专业的;
(2)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未申请复学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4)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5)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不缴纳学费的;
(6)根据考勤学生旷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1/3,以及连续旷课两周者;
(7)考试科目一学期所修必修课与限选课有4门及以上不及格需重修者(含旷考,不含体育、军训);
(8)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6门及以上不及格需重修者(含旷考,不含体育、军训);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49条 前款发生第(7)、(8)条者可跟班试读一年,一年内无新须重修课程,可解除试读。恢复其学籍,达不到恢复学籍条件或恢复学籍后又达到退学标准者,应予退学或申请交费留级试读。退学留级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应达到平均每学年修得30学分以上方能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第50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院)提出报告,经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经学院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51条 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52条 退学时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53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54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时间),尚未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四年制本科不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不超过七年,二年制专科不超三年)。
在校延期修读的学生办理延期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随下一年级选修原所缺学分的课程,按下一年级标准交纳学杂费。
第55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仍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56条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57条 退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一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58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分制学生。
第59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60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年5月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