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

2016-03-2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始建于1973年,前身是1973年6月成立的济南市工艺美术技工学校。1977年9月,经山东省计委批准,济南市工艺美术技工学校改制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学校。1982年9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工艺美术学校更名为山东轻工业学院工艺美术分院。1992年4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建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学校确定了“以艺术学科为主体,适当发展相关学科”的办学思路,形成了培养学生具备“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办学理念,致力培养创新型应用设计艺术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校简称为“山工艺”、“山工美”,学校英文译名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Art&Design,英文名称缩写为“SUAD”),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3号。学校设千佛山校区和长清校区。
    学校的官方网址是http://www.sdada.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人才立校,特色强校,加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稳定办学规模,注重内涵发展,强化实践教学,突显专业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为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发展专科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教学为主体,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意能力、表现能力与实践能力,建设“实践教学型”高等设计艺术院校。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天工开物,匠心独运”。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教学自主权。

第二节  党委会

    第十五条  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节  校长

    第十八条  校长作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面行政工作,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二)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三)研究和决定学位资格;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节  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理事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及高层次办学咨询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理事会成员由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资助学校办学的个人和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党委会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
    校理事会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校友;
    (二)对学校办学方向、学科设置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与学校有聘任制关系的教职工中推选。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节  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 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学术机构及其他附属教学机构等,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单位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教学单位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教学单位的绩效。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教育  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党总支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单位的决策机构,教学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工会,切实维护教职员工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捐赠收入等收入。
    学校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构建设计产业创新链,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校徽、校旗、校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艺术与设计”标志。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底色为红色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徽志、徽章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橘红色、白色,学校徽志、校名位于中间位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设计师的摇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学校党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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