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所在学年的各级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奖助学金资格,具体按各单项规定执行;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校内勤工助学资格;

(三)学生干部(含社团负责人)要撤销其职务,未解除处分前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团干部的处分决定送交团委,由团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送交党委组织部门,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纪后,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违纪学生系精神疾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二)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妨碍、干扰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的处分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解除:

(一)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若原有错误已经改正,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年级学生在校时间不满处分期限的,处分期自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日;

(三)受处分期间,已改正原有错误,未再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且表现十分突出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参加省级以上各项活动获奖的;

2.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3.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多提前6个月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最多提前2个月解除处分;

(四)处分解除后可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一般以半年为期。

第十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校园稳定的各种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各种媒介公开发表、散布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三)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予以包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传播邪教、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六)制造或散布暴力、侮辱、诽谤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各种方式支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如集会、沙龙、俱乐部、讲座、报告等,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存在盗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案值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案值在40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或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包庇、窝赃、销赃等的,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

(六)盗窃未遂的,情节严重或涉案物品价值较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工资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等款项,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抢夺或敲诈勒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存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者,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者,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者又是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经教育不改,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参加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结伙(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架结束后,打架者本人或纠集他人继续报复或寻衅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教职员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存在打麻将或赌博行为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妨碍、干扰安保人员工作,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的;

(三)携带、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五)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六)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止的。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或学校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或是顶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威胁、恐吓、调戏、骚扰、造谣、诬陷、偷拍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阅读、携带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贩卖、出租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接受、提供色情服务或组织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私藏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综合成绩测评、困难证明开具中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称号、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九)经调查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快递、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着装不整或穿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或患有精神疾病拒不接受治疗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传播、发布“校园贷”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布相关代考、代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挪用或者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公共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故意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禁学生酗酒,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教室、图书馆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学生在校内饲养宠物,严禁将宠物、有害生物带入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图书馆、餐厅等场所,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危害校园秩序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公共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文件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造、编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的,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的,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的,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看他人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夜不归宿2次以上或晚归5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带头起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吸烟、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丢果皮纸屑、堵塞下水道、往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的,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占用、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消防、用电、用水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等无故旷课者,按学籍有关规定重修或补修所旷课程,并以每学期旷课节数多少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积达11-2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积达21-3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积达31-4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积达41节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旷课,累计计算(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艺术实践、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诬告或陷害他人的;

(三)侵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妨害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

(四)侮辱、诽谤、殴打、体罚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六)影响他人安全、学习、休息、就业等的;

(七)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制度者,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参照第十二条处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实验室、实习车间、教室、学生公寓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公共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过失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无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损坏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校园管理人员(校门、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实验中心、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由教务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者,由研究生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中心、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学校保卫处处理,学生工作部(处)通报其接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写生、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要限期按实际价值赔偿,不按期按实际价值赔偿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它应予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2),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审议、提出给予处分的初步意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附件1),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备案;

(三)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在下列情况下,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分别与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涉嫌犯罪的,会同保卫部门审核;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会同教务处审核;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会同外事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内容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视听资料(包括网络、电子记录);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根据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视具体情况配合,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根据需要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记录。

1.调查人员进行工作时要表明身份,说明调查询问的目的和内容,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

2.被调查询问的人要求就被调查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作出笔录并交其核对,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指印,对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调查询问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名;

3.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分的依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调查询问涉嫌违纪的未成年学生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其同意的第三人到场。

(二)审核。调查取证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材料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形成《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理。在调查和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违纪事实成立的,给予处分:

(1)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人组成;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籍管理部门要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分;

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再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四)决定。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规范行文形成《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见附件3),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其他必要内容;

2.违纪处分决定书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3.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下处分决定在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内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五)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经办人应书面记录送达情况,并邀请在场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邮件被退回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处分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关于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及事项,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或处分期满时,必须由本人填写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上交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

(一)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审议决定解除处分,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表6),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审议提出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附表5),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备案;

(三)原处分作出部门必须规范行文,出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附件7)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告知书》(附件8),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材料和解除处分决定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者档案。

处分决定材料应当包括:1.处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叙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等);2.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3.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4.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解除处分决定材料应当包括:1.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审批表;2.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3.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告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在校脱产进修与跟班学习的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短期或专题培训学生、互换交流学习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和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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