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4〕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学校。
  第七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14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