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字[2013]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接受指派或委托,在有关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有关中层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规和审计纪律,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真实、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报告,并对提供的各种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在收到组织部的委托审计通知后,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明确审计组各成员职责,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校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经济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创收上交学校情况;经费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经济决策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十一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内容(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步骤

(一)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步骤和方法。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审计依据、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1.审计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通知书发出后,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所提供材料包括:

(1)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实施审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1.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2.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3.必要时可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广泛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了解有关情况;

审计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涉及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应报告分管校领导,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审计组,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和说明。

(六)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向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发现的学校层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或者管理方面的问题时,可向学校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审计期限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履行的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任中审计从本职务任职开始至审计日,离任审计从本职务任职开始至不再担任该职务之日。委托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必要时可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

 

第三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时,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大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有关中层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有关中层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等部门共同构成学校经济活动监督体系,经济责任审计是经济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上述部门配合完成。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报请学校研究处理,并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其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接受审计委托的组织或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鲁工美院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各项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四)学校预算下拨和分配本单位的办公经费、管理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本单位组织筹集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小金库”,收受礼金、礼物,滥发钱物,损失浪费及公款私存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七)本单位的各类资产、设备的管理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其他所管理的与经济职责相关的事项。

二、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在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中所起的作用;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有效;

(三)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四)在学校办学经费的筹集、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合法,有无乱收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对大额资金的支出有无监督控制措施,效果如何;

(六)资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安全有效,有无乱设、出借、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有无具体的处理意见,特别对长期应收、预付款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八)是否定期与资产、设备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九)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配合基建部门做好对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是否对工程付款和结算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效果如何;

(十)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资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所管理的财产、物资、设备等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到位,效果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二)各类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合同实施过程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学校和上级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批量采购物资、采购设备是否实行招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投资管理及收益情况如何;

(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情况;

(六)资产、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等问题;

(七)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管理规章制度;账目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房产管理情况如何;

(八)设备变卖、报损及物资材料损耗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九)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是否按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和基建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工程项目经费是否落实,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

(三)工程设计、招标、对外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计算是否准确,施工签证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

(五)基建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情况,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严重延误工期情况,有无损失浪费;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五、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对授权管理的财产物资等各类资产状况是否清楚,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二)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收入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三)签订各项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和控制,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能否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所属经济实体与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有无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

(五)对下属或挂靠单位的管理是否规范、到位、有效;

(六)对后勤财务进行管理的情况;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对所管理的教育事业费中教学经费是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效益、效果如何;

(二)教学经费的分配、使用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教学设备的配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四)各类教学、教务、招生等方面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账户、截留等问题;

(五)对下属或挂靠单位的管理是否规范、到位、有效。

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对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是否制定相应的学校内部管理办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二)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下拨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三)对科研项目开展运作、项目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四)对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五)学校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及其它科技经费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

(六)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应包括学校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

(一)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情况如何,是否制定各自相应的学校内部管理办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效;

(二)各类专项经费发放、使用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是否建立,是否规范有效,学生反映的效果如何;

(三)所管理的各类专项经费(奖学金)、代管经费(奖学金)和其它学生经费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

(四)收取学生的各类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并按标准收取,有无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现象,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五)各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效益、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

 

附件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单位的基本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内控制度等;

三、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执行完毕或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四、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五、任期内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有关资料;

六、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七、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

八、提供或协助财务部门提供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账册、账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九、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